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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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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将《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1月17日前将意见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法制办。

联系人:张李明,联系电话(传真):3820157

电子邮箱:czfzb@126.com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南楼502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

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了深入开展我市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工作,较好改善农贸市场“脏、乱、差”及硬件设施老化、配套功能不够完善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滁政办〔2010〕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争创国家级文明城市为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工作,全面提升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对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开展治乱提标升级改造,改变农贸市场“脏、乱、差”的现状,建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备、清洁卫生、规范有序、便民服务的标准化农贸市场,改善市民的购物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满意度。

三、推进原则

一是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采取以市场主办者或引进专业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投资建设为主,市、区两级财政“以奖代补”给予支持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资金问题。

二是坚持市级统筹协调、各区(管委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治乱提标升级改造实施计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坚持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农贸市场作为城市配套设施之一,要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加强衔接,统一规划,统筹推进。

四、实施步骤

2017年年底前:

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个,为丰乐市场;

新建农贸市场1个,为斯亚邻里中心农贸市场。

2018年2月底前:

治乱提标农贸市场18个,分别为食品大厦农贸市场、龙蟠北苑农贸市场、陈桥农贸市场、三里亭农贸市场、扬子农贸市场、湖心路农贸市场、天逸华府杏园农贸市场、龙蟠集贸市场、蓝天大市场、银花购物中心、同乐苑农贸市场、众和邻里农贸市场、十三里店农贸市场、南湖1号综合农贸市场、北湖蔬菜综合交易市场、创业路农贸市场、军分区菜场、文德桥过渡性农贸市场。

2018年年底前:

迁建农贸市场1个,为凤凰大市场;

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个,为小东门菜场;

新建农贸市场1个,为琅琊新区来河路农贸市场。

2019年年底前:

升级改造农贸市场2个,分别为交通路菜场、金煌菜场;

迁建农贸市场1个,为文德桥、西桥合建农贸市场。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滁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文明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规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升办)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具体牵头协调工作。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的正反面宣传。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的全面督查。

商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牵头协调升级改造工作,组织督查验收,审批相关实施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办理经营户营业执照,维护市场内公平交易秩序和购物环境,组织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文明经营户评选、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等活动,解决顾客有关投诉及经营纠纷。

卫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卫生环境整治、病媒生物防治、活禽等区域清洗消毒、整治公厕、除“四害”等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经营户卫生状况检查,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相关许可件,依法查处销售过期、变质、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负责农贸市场农残检测设施的配备,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部的大环境,整治占道、出店经营、违章搭建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现象,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划定非机动车停车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置复检计量器具,培训计量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环评文件的审批。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明码标价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主动进行价格公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规建部门负责对升级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和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农贸市场配套停车场规划、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违禁野生动物销售等。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土地的招拍挂等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治安工作以及农贸市场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

公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新建农贸市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治乱提标升级改造、新建农贸市场实际投资的审计工作。

(三)设立财政资金,引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1、治乱提标的农贸市场。由市场开办方负责投资且投资额不低于5万元,当地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由市场开办方投资升级改造,市区两级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均摊15%),最高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由引进专业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投资升级改造,且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前五年租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0%(市区两级财政均摊10%)给予补助,后五年租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0%(市区两级财政均摊5%)给予补助;对于投资额低于300万元,按照市场开办方投资升级改造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迁(新)建的农贸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市区两级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0%(市区两级财政均摊15%)给予补助,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最高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投资额高于(包括)1000万元的,最高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四)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操作程序

1.治乱提标项目工作流程和程序:

列入治乱提标范围的18家农贸市场研究制定治乱提标方案,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11月10前上报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1月中旬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商相关成员单位审批后,农贸市场主体实施农贸市场治乱提标方案;2018年2月上旬前完成治乱提标工作;2018年2月中旬,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标准,对治乱提标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被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兑现财政补贴资金;未能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2.升级改造项目工作流程和程序:

当年列入升级改造、迁(新)建的农贸市场原则上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升办上报经规建部门审核批准的升级改造或迁(新)建方案,11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迁(新)建工作,12月上旬向市农升办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12月中旬前市农升办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文明创建标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升级改造或迁(新)建农贸市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财政补贴资金。

(五)加强督查,严格把关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监管和督查,防止出现二次改造、返工等浪费现象,确保升级改造工程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

 

附件:滁城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计划表

 

 

 

 

 

附件:

滁城农贸市场治乱提标升级改造计划表

序号

农贸市场名称

建设类别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完成时限

1

 

食品大厦农贸市场、三里亭农贸市场、扬子农贸市场。

南湖1号综合农贸市场、北湖蔬菜综合交易市场、创业路农贸市场、军分区菜场、文德桥过渡性农贸市场。

治乱提标

琅琊区

周冬梅

20182月底前

2

丰乐市场

升级改造

2017年年底前

3

交通路菜场、金煌菜场

升级改造

2019年年底前

4

小东门菜场

升级改造

2018年年底前

5

凤凰大市场

迁建

2018年年底前

6

文德桥、西桥合建农贸市场

迁建

2019年年底前

7

来河路农贸市场

新建

2018年年底前

8

湖心路农贸市场、天逸华府杏园农贸市场、龙蟠集贸市场、龙蟠北苑农贸市场、银花购物中心、同乐苑农贸市场、众和邻里农贸市场。

治乱提标

南谯区

姚志江

20182月底前

9

斯亚邻里中心农贸市场

新建

2017年年底前

10

陈桥农贸市场、蓝天大市场、十三里店农贸市场。

治乱提标

市经开区

盛必龙

20182月底前

备注

1、城东农贸市场、苏滁邻里中心农贸市场等未列入治乱提标范围的,若要进行治乱提标,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2、列入治乱提标的农贸市场,若要进行升级改造,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3、拟升级改造或迁建的农贸市场,若要进行治乱提标,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4、本实施方案施行至2019年年底前建成并运营的农贸市场,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2:

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我市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滁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水平,根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号)、《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8月23日修订)》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滁州市城区25个农贸市场。  

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以后开办、经营的农贸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管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维护市场内公平交易秩序和购物环境,办理营业执照,组织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文明经营户评选、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等活动,解决顾客有关投诉及经营纠纷。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及提升改造、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部的大环境,整治占道、出店经营、违章搭建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现象,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划定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九条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明码标价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主动进行价格公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商品交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商品交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置复检计量器具,培训计量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卫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卫生环境整治、病媒生物防治、活禽等区域清洗消毒、整治公厕、除“四害”等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经营户卫生状况检查,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十二条  食药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问题,查处过期、变质、伪劣食品,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相关许可证件;负责农贸市场农残检测设施的配备,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违禁野生动物销售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规建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和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农贸市场配套停车场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治安工作以及农贸市场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职责
  第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和硬件设施建设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应配备一定人员,加强门前非机动车等秩序管理,落实门前“三包”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文明创建、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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